金万英律师
为需要的人提供法律帮助
18762876258
咨询时间:09:00-17:00 服务地区

李*琴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琴,女,汉族,1978年7月**日出生,住淮安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万英,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日出生,住江苏省********,现住苏州市**区。

原告*琴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万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万元,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计90000元,并于2019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故诉至贵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被告*立借据一份给原告,内容为“欠条今借*琴人民币玖万元整。借款人*2019年7月16日”被告借款后未能还款,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立的欠据一份,转帐记录截图一组,支付宝转帐明细一份,微信转帐明细一份,收款明细一份,与被告的通话记录一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琴将钱款借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经原告催要后未能归还原告借款是错误的,对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承担利息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益作出的处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琴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2050),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62×××53)



案件简介: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对方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委托人借款9万余元。委托人在催讨无果的情形下,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审理经过:
本律师与委托人出庭参加庭审,对方当事人未到庭。我方在庭审过程中详细说明出借款项的次数、时间、方式、借款金额等,并举证证明我方诉请的全部事实,充分证明了借款事实和借贷合意。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请。


律师办案心得:

    当事人出借款项时,记得保存好证据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借贷合意以及借款事实。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委托人也要积极委托律师处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金万英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8762876258
  • 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2.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94次 (优于99.1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5次 (优于98.2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1227分 (优于99.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1篇 (优于99.53%的律师)

版权所有:金万英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9399 昨日访问量:20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