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7日 1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公司于2016年成立,本律师的委托人系股东之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几位股东签订了关于本律师委托人离开公司的相关承诺。本律师的委托人放弃公司权利,不承担公司义务。2019年5月,几位股东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会议纪要,三位股东及公司签章。后公司公章及财务章失控,为减少公司不必要的损失,本律师的委托人代表公司向客户发函,请求暂停付款,待相关事实查明后再行付款。
二、案件经过:
2020年2月,公司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立即撤回要求原告公司客户停止付款的意思表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三、律师工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被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为公司存在公章,财务章,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为减少不必要损失,依法向客户发函,不违背法律,合法有据。
2、案外人申请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第三人已经按照法院要求,将款项付至法院执行账户,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请。我方胜诉。我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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