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0日 5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本案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1、未及时足额支付绩效工资
2、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根据2010年修订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 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或者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劳动合同虽约定,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但绩效工资根据每月产量不同,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基于原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以及长期克扣绩效工资的事实,原告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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