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万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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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与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329人看过 举报

2020-06-12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沙商初字第0014号 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诉被告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怡
金万英,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硕士研究生,执业十年,2021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担任苏州市吴江区融媒体中心FM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离婚
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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