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沙商初字第0014号 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诉被告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自然塑胶苏州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