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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消费者维权攻略

发布者:王军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文章 |356人看过举报

在举国抗疫之际,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抗疫物资短缺、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情况和消费者的恐慌、盲从心理,向消费者销售伪劣和没有实际功效的抗疫产品,或因疫情影响在消费者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拒不退款,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情况,笔者现将相关维权攻略详述如下:


一、购买到假冒、伪劣、“三无”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若经营者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仍销售的,构成欺诈行为。除要求经营者退还已支付货款外,还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为500元。


维权措施:

1. 保存好交易凭证、消费记录等相关证据,并视情采取:向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投诉(拨打12315热线),或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举报,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2. 直接找商家沟通,要求其赔偿。若是从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商品,可借助该平台的退货、投诉机制进行处理,如果网络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建议: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食品、药品、防护用品等商品,并注意查看商品标识、标签和质检证明。由于私人或微商等渠道维权困难,消费者应谨慎通过此类渠道购买防护用品,谨防受骗。


二、购买到虚假宣传的产品


一些厂商为谋取不法利益,号称其产品可以防治新冠肺炎,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犯罪。


维权措施:

1.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而购买商品后,有权要求退货退款。若经营者明知其商品不具备某种功效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则构成欺诈,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所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2. 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损害其人身健康权,还可要求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和利用虚假宣传推荐商品的社会团体及个人(如公众号运营者及网红等)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尽量通过官方渠道获取疫情最新进展及有关防控信息,不轻信、不购买、不使用未经官方确认的防疫抗疫药品,按照官方推荐的防疫措施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切莫盲目相信有关虚假信息。


三、旅游等服务合同不能履行


疫情发生后,不少消费者取消了原已预订的旅游等消费活动,由于假期退单集中、客服人员不足等因素,导致部分消费者的诉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相关消费合同纠纷显著增多。

       

       维权措施:

        根据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判例,本次疫情引起的旅游等服务合同纠纷,可分两种情况进行维权:


1.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疫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因疫情致使消费者根本不能履行,此情形属于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配合,与消费者解除合同并办理退费。


2. 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因疫情出现,若不解除或变更合同将损害消费者权益,此时消费者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可求助于监管部门或诉诸法院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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