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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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追讨劳务费!

发布者:许建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4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晋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业,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2016年7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48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8月底付清。但被告仅在2017年6月偿还了25000元,剩余23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刘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因为索要劳务费将其家大门弄坏,并在网上诽谤,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刘某承认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晋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晋某主张支付劳务费23000元,有证据证实,刘某亦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晋某因索要劳务费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刘某可另行起诉解决,本案不宜一并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晋某劳务费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许建业,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执业10年,从事法律工作12年。现任兵团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兵团律协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阿拉尔
  • 执业单位: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90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公司解散、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