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庭律师

  • 执业资质:1321320**********

  • 执业机构: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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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庭律师五月份收到三面锦旗!

发布者:张雪庭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397人看过

     2020年5月初,张雪庭律师收到三面锦旗。浙江杭州的魏先生,四川贵州的庄先生、江苏宿迁的王女士,三名当事人均怀揣着感激之情,将精心制作的锦旗赠送给张雪庭律师,并分别和张雪庭律师合影留念。

    说起这三面锦旗,还要从下面这三个案件说起。

    第一个案件是魏先生与宿迁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这名当事人是浙江杭州的魏先生,浙江省人。宿迁市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魏先生借款10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该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止。借款期满之后,借款人无故拖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魏先生多次打电话催要借款利息和本金,未果。无奈之下,魏先生只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索要涉案借款本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魏先生身处浙江,在疫情期间,不方便出行,更不方便到宿迁面对面找律师咨询代理。2020年3月13日,魏先生,通过网络了解到张雪庭律师擅长领域包括民间借贷案件,并查看了多名当事人对张律师的评价为“非常满意”“非常热情”“非常专业”等,并查看了张律师的个人网站,仔细查阅了张律师的个人简历,并查看了张律师的亲办案例、成功案例、律师文集。比较了多名律师之后,魏先生最终决定选择张雪庭律师。

     2020年3月13日14时50分,魏先生通过电话主动联系张律师。张律师在电话中询问了基本案情,然后添加了魏先生微信,让魏先生将本案的全部证据通过微信传输过来。后魏先生将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发送给张雪庭律师。张律师收到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研判后,认为宿迁市某公司系借款人,魏先生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涉案全部借款本金及时、足额地支付给了借款人,而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无故拖延支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后张律师询问魏先生希望如何解决该案件,是直接诉讼还是先与对方协商,魏先生说想听听张雪庭律师的专业意见。张律师斟酌以后,考虑到出借人与借款人私交甚好,且借款数额较大,如果直接诉讼,不仅诉讼周期较长,且需要缴纳大额的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等费用。基于上述考虑,张律师建议魏先生先通过发送律师催款函的方式,告知借款人已经构成违约,并告知借款人在收到律师函以后七天之内主动和张律师联系,否则将诉讼维权,请借款人谨慎对待!

    得到魏先生的许可之后,张律师着手起草律师催款函。后张律师将函件寄送给借款人宿迁市某公司。三天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张律师,告知张律师其公司愿意偿还款项,只是公司目前因为疫情,大批货物没有销售出去,资金存在缺口。张律师在电话中告知了该公司法人借款之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并告知了截止目前合计欠付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数额,并告知如果通过诉讼程序,则借款人不仅需要全额支付借款本金、还应当承担大额诉讼费用等法律后果。同时,借款期限已经截至,如果现在不还钱,利息还要持续往下计算,只会更加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让公司更加陷入资金周转困境。

    经过一个星期的沟通、调解,在张律师的磋商、调解下,魏先生与宿迁市某公司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宿迁市某公司同意分期支付所欠款项,并于2020年3月20日,转账60万元本金给魏先生,剩余的40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420日支付完毕。4月底,魏先生收到了借款人支付的全部本金和剩余利息。

    至此,一笔借款高达1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张律师的努力协商、主动沟通之后,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魏先生收到款项后,心情异常激动,主动打电话给张律师表示感谢,并激动地说:“张律师,我不是宿迁人,我原以为你们宿迁律师,会偏袒你们宿迁本地人,没想到你在接收委托后,一直积极地给借款人打电话调解、协商,并主动起草分期付款协议,且和借款人多次沟通,让我在没有支付一分钱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在就让我收到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我真的很感谢你,我要亲自到宿迁,给你赠送一个锦旗表示感谢,同时表示我对你工作的认可和支持,你真是一个负责任的好律师!下次如果我在宿迁有案件,我肯定还找你!”

     第二个案件是王女士起诉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王女士购买了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该公司存在逾期交房以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行为,且王女士多次找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该事宜,该公司虽然承认存在逾期办证行为,但是始终拒绝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且态度比较强硬,还气势汹汹地告诉王女士:“这个小区这么多户主,其他人为什么不要逾期办证违约金,而就你要?逾期办证太正常了,房子已经交给你了,又不影响你居住,你真是多此一举!”

    王女士听到以后,非常气氛,感觉一定要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身边朋友推荐,其朋友告知王女士,她以前委托张律师办理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全部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法院支持,完全胜诉,故把张律师推荐给了王女士,后王女士联系上了张雪庭律师,并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基本案情如下:

     2016年11月19日,王女士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购买被告开发的宿迁市宿城区某小区7幢308室房屋,房屋总金额为981680元。后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将商品房交付给被告使用。2019年12月20日,原告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交付时间以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表》时间为准。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合同继续履行,自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第91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981680元购房款,而被告逾期交房的行为构成违约。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24412元(以981680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7年11月18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继续履行,自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第91日起,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起止时间,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自2017年11月18开始计算违约金,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取得权属证书之日止,故被告应以房屋总价款9816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共计762天,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24412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女士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24412元。

    被告公司收到判决书之后,未在判决生效后支付违约金。

    后张雪庭律师协助王女士,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经过执行法官、申请人以及张律师的共同努力,后王女士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由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女士逾期办证违约金19万元整。

王女士收到标的款项后,心情比较激动,原以为态度蛮横的开发公司不会向自己支付违约金,没想到在委托张律师经过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后,顺利地拿到了逾期办证违约金19万元,特地制作一面锦旗赠送给张律师,表示感谢。

    关于第三起案件,系庄先生父亲与陈先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疫情期间,庄先生联系张雪庭律师,在电话里咨询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庄先生告诉张律师,其父亲从事水产买卖已经二十余年,其父亲不仅从事水产养殖工作,还长期从事水产销售。

    2018年7月份,其父亲将自己养殖的60000余斤鱼苗出售给张某,张某自行用渔船将鱼苗运送至自己的鱼塘内进行养殖。2019年2月20日,张某向庄先生父亲出具欠条,载明张某欠付鱼苗款26万元。

    2019年9月份,庄先生父亲突发脑溢血,经过抢救无效死亡。后庄先生持借条多次向张某索要鱼苗款,张某均无故拒绝支付还款,甚至辩称庄先生父亲出售给他的鱼苗质量完全不合格,有很多死鱼,且很多鱼苗放入鱼塘以后,也陆续死亡,张某自称鱼苗已经死亡一大半,不同意支付货款,甚至还要起诉庄先生,要求赔偿损失110万元。

     张律师接到庄先生电话以后,了解到庄先生父亲去世以后,应当以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经过询问,张律师得知庄先生的奶奶、母亲和庄先生本人系其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庄先生奶奶已经90岁高龄,不方便行走,张律师开车一个多小时,前往庄先生奶奶居住的农村,找其奶奶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然后办理委托手续。

    因庄先生父亲已经去世,所有的其他辅助证据均没有保存,仅有一张欠条,且只有庄先生父亲与张某进行了全部的买卖流程,庄先生对鱼苗的谈判、买卖以及借条的形成均一无所知,又因其父亲突然患病身亡,庄先生对于该笔买卖毫不知情也无可奈何。张律师鼓励庄先生,只要认真、细心收集证据,肯定可以找到突破口。

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到庭,仍然以鱼苗死亡为借口,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开庭过程中:张律师问被告:“鱼苗是什么时候从庄先生的父亲处购买的?”被告明确告知张律师,鱼苗是在2018年7月份,庄先生父亲卖给自己的。在确定鱼苗出售时间以后,张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庄先生父亲既然是在2018年7月份就已经将鱼苗出售给张某,而张某是在2019年2月20日,出具的欠条。如果真如张先生所说,在购买鱼苗的时候,鱼苗就全部死亡,那么时隔8个月之后,张某是不可能自愿向庄先生父亲出具欠条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即使双方买卖鱼苗的时候,存在有少量鱼苗死亡的情况,过了8个月以后,张某向庄先生父亲出具借条的时候,也应当在结算的时候将死亡鱼苗的款项予以扣除,故借条上面的数额是经过双方结算,一致确认的数额,故张某存在虚假陈述。

     张律师同时出代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全部观点,完全支持了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庄先生收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书以后,掩饰不住内心的感激与喜悦之情,立刻给张律师送来了感谢锦旗!

    张雪庭律师办案感悟:作为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有正义感,这是最基本的信仰和初衷,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弃。对于律师,也许每个案件都是众多案件中的一起,但是对于每个当事人和其家属来说,这就是他们的全部,甚至关系到命运与自由。只有用心办案,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理解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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