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的王女士报警称自己被闺蜜骗走320余万元。王女士在一次去安徽出差时,认识了闺蜜李某某。王女士表示,闺蜜李某某发现自己有购房买车的意愿后,便自称可以通过公检法法院拍卖买这种房子。随后王女士多次向李某某汇款320万余元,但对方承诺买房的事却一直没有兑现。民警随即找到李某某,经调查,李某某伪造了一个表妹的身份,用变声器和王女士沟通,这些年王女士追问房子时都会被“表妹”哄骗。
据调查,骗来的钱,李某某买了大量的奢侈品。不过,正是因为这个伪造的身份,在一次编瞎话时笑出声而露出了破绽。可能感觉编的谎言自己都感到可笑,(在一次通话时)李某某自己笑了,在笑的时候暴露了自己原始的、没有变声的声音,导致王女士发现了情况。除骗取王女士320余万外,李某某还骗取了王女士姐夫170余万,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女子骗取320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被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的刑事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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