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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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咨询:山西石港煤业事故致4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判?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961人看过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近日,山西石港煤业事故致4人死亡,3月25日,位于山西晋中左权县的石港煤业井下15210进风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石港煤业“3·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的相关责任者依法处理情况。依据《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等规定对石港煤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责令石港煤业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晋中市应急局派驻2名以上人员现场盯守,负责监督该矿进行整顿。

  2、对石港煤业矿长王志军安全生产考核记12分。

  3、责令石港煤业上一级公司(华阳股份(5.260,0.08,1.54%)公司)总经理武学刚就地辞职;对该矿通风区长兼矿长助理、分管防突副矿长2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该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华阳股份公司通风部分管防突副部长等4人给予免职处理。

  4、责令石港煤业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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