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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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咨询:陕西6岁男童遭13岁邻居杀害,未成年杀人怎么判?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399人看过


 2021年2月17日勉县勉阳街道某社区 6岁男童王某失踪, 在失踪15天后终于有消息了,然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孩子已经不幸遇害,遗体在邻居家被发现。被害男童后脑勺有被钝器击伤的痕迹,面部某部位甚至有被剥皮的情况出现,而手上也有被绑的痕迹,很有可能此前遭遇了虐待。

令人不寒而栗的是,做出这一切的行凶者,竟是一位13岁的少年,在本地上初一。而且据了解,行凶者杨某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

孩子生来是一张白纸,纯真可爱,但是现如今社会却非常的复杂,许多未成年人心智没有完全成熟,再加上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未成年人难免会控制不住自己,产生一些犯罪的行为。

沈阳刑事律师说法:未成年杀人怎么判?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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