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向某和二婚的妻子结婚,妻子和前夫生有子女孙某花、冯某。婚后两年,两人生下儿子向某均。到1993年,这些子女相继外出务工,年幼的向某均也随母亲外出务工,家里只留下向某一人,他开始独自生活。
独自生活17年后,2010年,向某继女孙某花的丈夫代替他出售了名下的土地、房屋等所有财产,双方签下赡养协议。当年,向某被二人接到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向某均和向某继子冯某在得知出售财产之事后回村。两个儿子以父亲售卖价格太低为由,要求购买方补钱,每人拿到了4万元。
向某和继女孙某花一家生活了7年。2017年,孙某花和丈夫感情破裂外出务工,随后和向某再无联系。之后向某被迫搬回柏杨村,又开始独自生活,住在一间扶贫房,靠低保维持生计。
2019年,向某起诉要求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向某均、冯某、孙某花等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给向某290元赡养费,他们均未执行该判决。
2020年6月,独自生活的向某摔倒致脑出血并瘫痪,后经村干部帮助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并聘请护工照料。村委干部、派出所民警联系上向某均、冯某,通知其回家照顾病重的向某。
冯某返回医院照料向某,两天后将向某接回村。后冯某在向村干部提出批复其修建房屋的手续未果,后于6月28日留下病重的向某离开。村干部被迫再次请护工对向某进行照料。2020年7月1日,向某病重去世。
向某去世后,向某均、冯某、孙某花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14日,法院一审认为,向某均、冯某、孙某花对年老、患病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遗弃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向某均、冯某、孙某花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向某均、冯某、孙某花犯遗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上遗弃罪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抚养年老的长辈、年幼的孩子或者是患病而不能独立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最新立案标准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遗弃罪怎么判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这种情况貌似达不到判刑的标准。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不给生活费算遗弃罪吗
仅仅不给抚养费不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仅仅不给抚养费尚不构成情节恶劣。对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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