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如东县曹埠镇其与李某某合租的房屋内,见李某某卧室房门未锁上,遂进入李某某卧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银灰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0元)和SWisstab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回了全部赃物。
【审判】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被告人邓某某能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被害人李某某虽与邓某某合租一套房屋,有公用面积,但亦有自己独立的生活起居空间,李某某的卧室由李某某一人占有使用,未经李某某同意,任何人包括邓某某是不可以随便进入李某某的卧室,李某某的卧室并非集体活动场所。故应进入合租房内李某某卧室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并且随着城市的发展,类似被害人这种情况的合租模式较为普遍,如不认定为“入户”,则不利于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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