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4岁的张某与同村的贺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贺某有个家境殷实且收入不菲的女朋友魏某,因贺某没有收入来源,为人大方的魏某一直借钱给贺某,贺某也习惯了用女朋友的钱,并且知道女朋友的支付密码。
没想到,一直跟在一旁的张某却起了贼心,他偷偷观察,逐渐掌握了魏某的支付密码。
一天晚上,听闻魏某住院,张某与贺某一同去医院探望魏某,闲谈之间,张某谎称要用魏某手机玩,拿到了魏某的手机。
拿到手机后,张某立即打开魏某的微信,向自己的微信账户转账3156元,为了掩人耳目,他还将转账记录删除,企图瞒天过海,怎料被魏某发觉并报了警。
案发后,张某退赔魏某3156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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