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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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专业刑事律师解答:与人发生口角但没有动手,只是辱骂对方,构成寻衅滋事吗?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910人看过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就是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那么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会受到什么处罚?沈阳专业刑事律师解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结伙斗殴的。一般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以结成团伙的方式打群架。

  2、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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