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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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解析:3岁女童被喂到70斤!这是家庭「软暴力」吗?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373人看过

“小网红”女孩佩琪引起社会关注,其父母在视频网站上发布的视频中称,仅3岁的佩琪体重达70斤。有网友质疑,佩琪父母为圈流量、博眼球,不顾孩子的健康,让孩子当“吃播”,将孩子喂成肥胖小孩,还沾沾自喜地说:“马上就100斤了”。殊不知,女童肥胖易引起性早熟、骨龄提前等疾病。若不加以干预,三分之一的肥胖儿童到青春期仍会处于肥胖状态,会存在动脉硬化、冠心病、不孕等潜在威胁。生而为人,竟如此艰辛,而为人父母,竟如此容易?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颇为吊诡的事就是任何发育健全的成年男女都可以不用经过考试为人父母,但是为人父母却值得我们用一生去学习。我们无意也无权去干预别人的生育权和教育权,但是有些父母把自己并不成熟的三观和并不存在的道德感肆意妄为地施加给一个无辜的孩童,也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事情,更何况,某些鲁莽父母的草率行为,已经是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疯狂游走和试探了。

佩琪父母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

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假如佩琪的父母若正如网传那般,无节制的使小佩琪进食,增加佩琪的体重造成佩琪体重严重超过标准,并引发了一些并发症的情况下,佩琪的父母是否可能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

佩琪父母可能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理论通常认为,虐待罪是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但是,关于哪些行为或者情形属于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具体方式和情形是否能够认定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有赖于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

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虐待罪是情节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具有对家庭成员的肉体或精神折磨的行为,并且情节已经达到了一个正常人都不能容忍的程度,实际上,就可以被认定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了。我们查询了裁判文书网近年关于虐待罪的判决,遵循的也是这一思路,打骂家庭成员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或者对被扶养人放任不管的,这些情形都被认定为虐待罪。如果要求虐待罪必须造成危害结果,则会造成与其他犯罪的重合,比如,打骂家庭成员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实际上应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对被扶养人放任不管造成死亡结果的行为实际上应该评价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虐待罪作为一种以自诉为主的刑事案件,说明本身其行为的情节和结果相对轻微,不应提出太高的要求,否则将与本罪在刑法中的体系地位不相符合。

佩琪的父母对佩琪所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佩琪的正常生活,给低龄幼童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并且可能造成对佩琪的身体或精神伤害。作为监护人本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和身体健康负责,而不是将自己的想法意志强加给幼童。在本事件中若佩琪的父母以直播赚钱吸引眼球为目的,无节制不顾佩琪反对的情况下持续让其不克制的进食,其行为就给佩琪弱小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可能被评价为虐待罪的。

虐待罪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被虐待人自行提起告诉。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虐待罪的被害人就如同本事件中佩琪一样,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没有能力进行告诉。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9条规定:“通过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      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人民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自诉权。

若站在佩琪父母的角度分析

从哪些方面来看不构成刑事犯罪

当然了,笔者作为刑事律师,相比于论证一个行为可能构成某罪来说,应该更擅长于论证一个行为不构成某罪,在此,笔者也打算从出罪的角度来评价一下佩琪父母的行为。

首先,根据佩琪父母的回应,佩琪本人出生即为“巨大儿”,并且有着超出常人的饮食需要。父母对其的喂养仅仅是满足其饮食,应当区别于虐待罪中的肉体或者精神折磨这样的行为。客观上并不构成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

其次,佩琪父母只是利用了佩琪特殊的生理状态,而在网上直播夺人眼球,虽然道德上可以对其进行否定评价,但道德并不是法律。佩琪父母主观上也不存在对佩琪进行肉体或者精神折磨的主观故意。甚至,连是否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都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因为在他们的主观世界中并不认为他们的行为会对佩琪造成何种伤害,对于佩琪可能造成的肉体或精神伤害他们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评价为他们已经预见了危害结果,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予以放任吗?

结语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种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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