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人利用出国旅游或者工作的机会,代购烟草制品回国内进行销售,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沈阳盈信刑辩律师团队提醒您,这种行为不可取!
【相关案例】
1.被告人委托各地导游从日本、韩国等地区购买外国卷烟,通过微信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刑初101号)
“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北京等地多个国际旅行团导游,在与导游初步谈好价格、提成后,利用其出国带团、旅游、工作的便利条件,委托其从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台湾地区购进各类品牌外国卷烟,将上述零散卷烟囤积后,采取手机微信联系,物流邮寄送达的方式向陕西、山东、四川等全国多个省市销售牟利。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洋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与被告人史会乐联系进购外国卷烟进行销售牟利。史会乐和王洋谈好价格之后,由王洋联系买家,并将所需外国卷烟的品种、数量、买家收货地址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史会乐,由史会乐、刘佳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发往全国多个省市,随后王洋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共计通过上述方式交易MARLBORO(万某)、LUCKYSTRIKE(好彩)、AFRICIARANDOMFIVE(韩国象之迷、大象、小象)等多个品牌外国卷烟共351条,经核算共计价值人民币70767元。”
2.被告人邢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上海机场免税店或者导游代购的方式购进各种香烟,利用腾讯QQ、手机微信等通讯工具销售,被告人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刑初字第494号)
“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邢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邢某通过上海机场免税店或者导游代购的方式购进万宝路冰蓝、寿百年、七星等各类卷烟,另外其还从被告人陈某处购进6万余元的各类卷烟。之后,邢某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镇施新路555弄的暂住房内,利用腾讯QQ、手机微信等通讯工具联系客户,并通过快递发货、支付宝结账方式对外销售卷烟。被告人邢某累计销售卷烟12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5万元。其中被告人邢某向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了约7万余元的卷烟。案发后,宁波市北仑区烟草专卖局查获了被告人邢某各类卷烟270.1条,经鉴定均系真品卷烟,零售价总额为41238.87元。”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5.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类新型卷烟产品判定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于烟草制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即电子烟被认定为烟草制品)
【盈信律师提醒您】
烟草销售是需经国家许可的,切不可自行销售,免税店、境外代购烟草制品回国内进行销售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会因此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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