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力畜力的农耕,到蒸汽机内燃机的驱动,从机器的牵引再到互联网+的时代,生产和经营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日常的生产生活不受到干扰和破坏,刑法设立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并且在不同的时代承载着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分子的任务。
【案情回顾】
被告人闫某某在2018年5月至8月间以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辽货运中心元宝山营业室以下简称元宝山营业室欠其劳务费、劳务费产生的利息及元宝山营业室货场内作业噪音大影响休息为由,多次向元宝山营业室索要钱款,采取以电动三轮车堵在元宝山营业室货场大门致其不能正常进出车辆的方式,使元宝山营业室租用的9节平板货车留置元宝山营业室内8.01天,多次到元宝山营业室、货场大门及货场内堵截货主到货场装卸货,阻拦货场内正常作业,破坏了元宝山营业室和货主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9623元。法院判处闫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普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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