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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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以案释法:母亲虐待孩子被关押,虐待罪怎么判刑?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562人看过


孩子在未成年之前都需要有直系亲属进行监护,监护人或者家长对于孩子是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的,而且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人身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如若存在虐待儿童的该如何处罚呢?接下来就由沈阳盈信刑辩律师团队为您介绍。

【案情简介】

被害人高某1(2013年6月22日出生)系被告人朱巧娜次子,出生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8年8月份,朱巧娜将高某1接回身边上学。高某1跟随朱巧娜生活期间,因高某1坏毛病较多,朱巧娜便长期用扫帚、晾衣杆、铁质晾衣架或拳脚相加对高某1实施殴打,有时一个星期多达五、六次。2019年3月1日19时许,朱巧娜和高某1在家中吃晚饭期间,因高某1在毛巾内藏米饭被朱巧娜发现,朱质问未果,气愤之下使用铁质晾衣架数次对高某1的屁股实施殴打,造成高某1受伤。同年3月3日,朱巧娜将高某1送至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因高某1病情严重,当晚朱巧娜将高某1送往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因该院无床位,遂连夜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同年3月4日,南京市儿童医院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朱巧娜传唤至公安机关。2019年3月1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1符合体表大面积挫伤,右侧股骨远端骨折等引起血肌红蛋白升高致急性肾衰,结合医院检验报告显示为肾功能不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右侧股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高某1的父亲高某2、爷爷高某3、奶奶陈爱云、外公朱春亮、外婆李勤共同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朱巧娜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巧娜虐待亲生子女,致使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一、虐待罪有什么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权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殴打、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肉体摧残手段,以及侮辱、限制行动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进行经常性的摧残和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

  (3)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在此沈阳盈信刑辩律师提醒大家,不要虐待儿童或者家庭其他成员,否则会受到刑事处罚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还需要按照相关的刑罚规定来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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