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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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以案释法:非法制造枪支怎么判刑?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749人看过


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陈某因非法制造枪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8年,陈某将走街串巷收购废品时收集到的钢管加工制作为枪管,并先后制作了枪柄、扳机等配件,私自组装、制造火药枪两支。平时,陈某将枪放在家中,农闲时就用火药枪打鸟、野兔、野鸡等。2010年10月的一天,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经专业部门鉴定,被告人非法制造的两支火药枪均具备杀伤力。

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陈某如实交代了非法造枪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后悔不迭。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25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表示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盈信点评

本案系陈某私自制造枪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就达到入罪标准。因此,即使制造或改造的枪支仅仅为狩猎或者私藏,也会被定罪处罚,本案陈某先后制作了枪柄、扳机等配件,私自组装、制造火药枪两支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法院裁判罪刑相适应

盈信刑辩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像本案被告人一样,因收购废品,一时兴起以收集到的钢管加工制作为枪管,组装、制造火药枪而被判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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