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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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在火车站乞讨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沈阳刑事律师为您普法!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784人看过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至12,被告人白阳受汪某(另案处理)指派先后组织许某1、朴某、姜某、李某等人(均为聋哑人),在哈尔滨、沈阳火车站、沈阳北火车站等地进行乞讨。白阳负责看管上述人员,上午将她们带出乞讨,下午带回租住房内统一吃住。其间,汪某指使白阳等人采取殴打、拍摄裸照等方式胁迫朴某继续乞讨,白阳还殴打威胁过许某1等人。许某1等4人通过汪某的微信二维码进行乞讨,扫码所得的钱款直接转入汪某的微信(×××)账户,讨到的现金交由白阳管理,白阳留用部分生活费后将余款通过微信转给汪某。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7日将被告人白阳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阳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

被告人白阳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送的涉案手机3部,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1. 刑法262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本罪与相近罪的区别

1. 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就组织乞讨罪与故意伤害罪而言,如果组织乞讨者利用暴力的手段胁迫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而不是数罪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组织乞讨者为了使被组织者更容易乞讨得逞,故意致被组织者伤残的行为,应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本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2.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在组织乞讨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组织者对被组织对象的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

此时,拘禁行为是组织行为的一部分,非法的组织行为往往都包含有对被组织者的非法拘禁。

刑法在规定组织乞讨罪时已经把这种情况考虑在内了,组织行为中非法拘禁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组织乞讨罪的一部分,从而被吸收了。

因此,此时不发生罪数的认定问题,依照组织乞讨罪单独定罪处罚已足以惩罚其社会危害性。

3.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实践中行为人先通过拐骗行为使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其乞讨的行为,两者不具有牵连关系,因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点:一是组织乞讨,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构成组织乞讨罪的客观形式,而拐骗行为不可能成为这一整体行为的手段行为,因此,两者之间不能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牵连,构成两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随着社会群体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中流浪乞讨的人员数量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乞讨人员由原来的“求生型”转变为“求富型”的现象严重,这一现象催生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出台。在不断发展的今天,让我们一起保障残疾人、儿童的权益,同时也为了保障民众善良的同情心,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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