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吸毒人员为赌资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无正当收入来源。为谋钱财,李贵松伙同被告人王洪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招嫖名义将嫖娼人员诱骗至隐蔽处实施抢劫。2015年5月31日晚,杨某某、丁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园内招嫖,后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该市下关镇一小区单元楼入口处。丁某某打电话联系李贵松,李贵松、王洪等人赶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张某某现金15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贵松、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贵松、王洪共谋抢劫,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人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贵松、王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盈信点评
近年来,无收入来源的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案中,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其为筹集毒资及生活费用,与他人共谋以色诱的方式实施抢劫,并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未成年人杨某某系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认识李贵松后受到李的诱惑、哄骗开始吸毒,又在李的指使下参与抢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抵制诱惑、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身边不良因素的影响而沾染恶习。杨某某的经历充分说明毒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危害,为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敲响了警钟。盈信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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