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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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普法:未成年用父母的钱打赏主播,交易有效吗?打赏给主播的钱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34人看过


“打赏”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赠与行为本身有效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一旦转移,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一般而言,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一旦打赏行为实施完毕,则无权要求返还。

案情回放

张先生迷恋上网络直播间的美女主播“若琳”,两人在网上发展为恋人关系,张先生不仅“打赏”1万元,还送了对方两条宠物狗。可近日,张先生却发现现实生活中的“若琳”早就结了婚,他顿时恼羞成怒,赶到“若琳”的住处讨说法,并索要之前送给“若琳”的礼物和礼金。为了要回那1万元,张先生报了警。由于两人迟迟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在民警的劝说下,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打赏”在法律上系赠与行为。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一般而言,赠与人发出赠与的要约,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不得撤销。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一般而言,网络主播一般会在直播中发出赠与其礼物的“要约邀请”,即让观众赠送礼物。观众如果接受其要约邀请,主动打赏礼物或者金钱发出赠与要约,网络主播表示接受赠与行为就生效。生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打赏”的钱能退吗?

赠与财产一旦交付,原则上是不能主张返还的。但在特定情况下,打赏行为本身无效或者效力待定,打赏的财物则可以主张返还。

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赠与行为无效。打赏无效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的财物。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是否有效,得视打赏的金额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比如买个篮球。因此,如果打赏的金额较小,则赠与行为应有效,无权要求返还。如果打赏金额较大,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支配能力范围,则赠与行为效力待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认可打赏行为,那么打赏行为无效,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的财物。

10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将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人。

本案的法律分析

张先生与网络主播发展为“网恋”关系。在恋爱期间,张先生打赏1万元并送了两条宠物狗。那么张先生的礼物与礼金能要回吗?

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并非婚约财产纠纷。1万元打赏金与宠物狗并非“彩礼”,张先生不能以双方未登记结婚为由,要求主播予以返还。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给予女方财物,因婚姻关系最终未能缔结,男方向女方主张返还财物的纠纷。本案中的张先生与主播显然并没有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张先生打赏财物并非是给付彩礼,因此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

张先生基于爱慕之心自愿赠与财物,在财物已经交给主播的情况下,张先生并没有任意撤销权。虽然张先生对主播是否单身存在错误认识,但这一错误认识并不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该错误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从本案的性质来看,本案并非婚约财产纠纷。法院不应支持张先生要求返还打赏金额与宠物狗的要求,因为张先生实施的赠与行为是完全有效的,且并不具有法定的撤销事由。虽然主播存在欺骗行为,但感情行为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不能用道德评价取代法律评价。

主播构成诈骗吗?

张先生与网络主播发展为“网恋”关系。在恋爱期间,因为主播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张先生打赏1万元并送给了主播两条宠物狗,那么主播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答案是不构成。主播虽然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但财产系张先生自愿赠与。诈骗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错误的处分财物的行为,本案张先生对于财产是送给主播这一事实不存在错误认识,网络主播不存在诈骗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张先生与女主播之间仅存在赠与合同纠纷,而该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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