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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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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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入室盗窃加绑架,怎么判?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605人看过


【基本案情】

数次攀爬他人院墙进房间偷窃钱财,最后一次在屋内绑架人质终被抓获。近日,嵩明县检察院以绑架罪、盗窃罪对熊某提起公诉。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

19岁的熊某初中毕业后就整天无所事事,没有固定收入。他成天在家附近溜达,寻找捞一笔的机会。熊某随身携带着两把跳刀,一旦路过无人的房屋便翻墙入院,撬窗入室盗窃财物。

2015年9月25日凌晨,熊某趁夜深人静之时,窜到嵩明县牛栏江镇村民李某家,攀爬院墙进入房间,盗得香烟数包。突然听到房中有人咳嗽,害怕被发现,熊某遂躲在卧室的床底下藏匿了10个小时,后被李某的妻子发现。为了逃避处罚,熊某挟持了李某63岁的母亲王某,向其索要12万元。僵持中,李某担心自己母亲的安全,被迫给了熊某2.7万元,并报了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熊某抓获。

【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普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熊某翻墙入室,偷拿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指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熊某主观上有索要财物、逃离现场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持刀挟持王某并向李某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熊某实施了盗窃、绑架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应当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法庭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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