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自知醉酒的邱某请堂妹送自己回家。可谁知道,本已安全抵达的邱某却坐上驾驶座并启动了汽车。因为喝醉了,邱某意识并不清醒,不能很好地掌控车辆,反而在来回倒车过程中,接二连三地撞上了垃圾桶、不锈钢棚架以及旁边停放的车辆,动静太大引起过往行人的注意,有人赶紧报了警。没多久,警方将邱某带回派出所并移交交通大队处理。
因邱某不配合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交通大队采集其血液样本并送交武汉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检测出邱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8.45mg/100ml,高于醉驾标准80 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后,据邱某供述,他当时想起自己答应借车给朋友,其实心里并不愿意,但碍于情面无法拒绝,便一时头脑发热,想通过摩擦车辆的方式,将轮胎磨破,就有理由不借车了,没想到在小区里挪车,也属于“醉驾”。
案发后,邱某已赔偿相关人员全部损失。2018年12月14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开庭,法院判处邱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沈阳律师说法】
邱某涉案小区是外来车辆可自由出入的公众同行场所,属于‘道路’,其在停车位来回驾驶的行为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加之其车速较快、频率较高,对该道路上行人的安全产生潜在威胁,客观上还造成了多处公私财产损坏的后果,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阳刑事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酒后即使在小区停车位上挪动车辆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酒后不驾车,是对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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