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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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提醒您:“借名贷款”容易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1562人看过


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计划的收紧,贷款难成了中小企业的头号难题,基于小额贷公司的高风险性,不少人以“借名贷款”的方式从银行贷款,而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为了业绩或者自身的疏忽默许了这种情况,最终很多人还不上钱,银行受到了重大损失。这时,银行工作人员要对此担责,并且非常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曹某在担任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疃里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于2006年3月至2011年5月间,在对农户贷款调查、发放贷款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或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48笔,计款人民币301.4万元,后收回贷款334950.22元,仍有2679049.78元贷款无法收回,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律师提醒您】

银行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和内部操作规章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才能切实保护好自己,免受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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