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选择买保险,就是为了预防风险。万一遇到最大不幸时,希望能给家庭留下一点金钱,但是有的人却虚构事实,故意造成符合领取保险金的情形,然而事实却与之相反,最后不仅保险金没拿到,这种骗保行为还涉嫌刑事犯罪,最终绊倒了一个家庭。
【案情回顾】
2011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孙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分别结伙在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等地,利用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故意制造、编造保险事故,并采用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冒充事故当事人签字、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制造61起虚假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其中王某某保险诈骗29次,诈骗金额9万余元;孙某保险诈骗30次,诈骗金额近9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普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针对上述骗保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不但会被判刑,还会被判处罚金,对于想通过骗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来说,可谓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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