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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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普法:公司为逃避债务申请破产,是否构成构成虚假破产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617人看过


由于国家鼓励和市场利好的形式,给很多人带来的商机,人们纷纷开办企业,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长久盈利,当一些个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时,一些老板为了能把公司的钱留给自己的妻儿,进行了转移资产,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行为。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提醒您这些举动很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为逃避债务,虚构部分某公司债务后,以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决定公司的管理人。因公司债权人徐等人提出异议,法院在开庭听证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后,作出裁定驳回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在驳回裁定书中认定:”经与公司相关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核对,显示公司自行申报的该部分债权虚增30327876.02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时未如实申报其债权、债务,且虚构的债务高达数千万元,有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情形”。院认为,公司企图通过虚构数千万元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该行为严重损害既有债权人的利益。构成虚假破产罪。被告人你孙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施虚假破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普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虚假破产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 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藏、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
        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即是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
       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因公司、企业举债而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以及经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国家税收部门等等。以上三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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