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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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上扒窃少量金额,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盗窃罪如何处罚?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897人看过


盗窃罪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沈阳盈信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在公交车上扒窃少量金额,是否达到刑罚标准?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

唐某于2008年6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因减刑刑满释放。2012年7月,他因盗窃电动车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携带镊子窜至市区公交车上,选定了背包的王女士为作案对象,靠近被害人后,唐某用镊子将王女士包内76元现金夹出放入自己口袋,正欲下车逃跑,被公交车上的便衣警察抓获,当场从唐某身上搜缴出镊子一把、弹簧跳刀一把及被盗的76元现金。

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76元,已经构成盗窃罪

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扒窃,不管数额大小,次数多少,都规定为盗窃罪小偷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偷东西,称为扒窃。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76元,虽然数额较小,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如果不法公民出现了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后,不仅会危害到其他公民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是会严重破坏到社会大众的治安以及秩序,所以说我国也是严禁出现此类的违法行为,当司法机关发现了任何的偷盗行为后,也是会根据涉案人员的涉案金额以及造成的具体后果来确定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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