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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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解析:疫情的肆虐下,企业所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19人看过


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要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会议要求,要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相关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疫情的肆虐下,除了做好自我隔离,企业还应做好风险防范。针对企业所面临的的相关法律问题盈信刑辩律师向您强调如下几点:

  1. 企业若不执行延迟复工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单位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风险。

  2. 关于生产销售与疫情有关的商品,有什么刑事风险?

    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2.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3.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截止到今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还在扩散,但我们有理由相信

    疫情很快将会得到遏制盈信刑辩团队在此和各企业主一起为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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