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月5日,徐强以其持有的公司门店其他工作人员加班费、工资表等财务资料作为筹码,威胁公司给付人民币60万元,否则将予以公开。
2016年1月27日,徐强与公司代表王强约在某酒店房间内见面,双方约定由公司给付徐强人民币50万元,徐强承诺将财务资料交还,并签署承诺书,保证上述数据不再外泄。之后徐强在跟随王强出门拿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10月19日,公司向徐强出具谅解书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
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的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强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徐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属于正当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看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考虑行为人索赔金额的理由是否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索赔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了合理诉求的范围。
二要看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本案中,徐强以维权为名,以公开公司内部数据资料相要挟,向公司索要巨额钱款,索要的理由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故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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