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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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 | 民事诉讼管辖之“专属管辖”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2年04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3776人看过

原创 祖红宝 盈信团队 2022-04-28 18:46

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基于管辖权产生的,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即“无管辖权则无审判权”。正确的管辖法院不仅有利于法院正确认定事实,充分发挥管辖功能,也能保障当事人的重大程序利益。管辖权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那么,本次重点研究专属管辖以及专属管辖与仲裁条款的关系。

一、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二、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

1.一般专属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

三、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的纠纷案件

 四、专属管辖和仲裁条款的关系

1.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即,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系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此时,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

 

2.并非各方约定了仲裁条款之后,人民法院就绝对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第一百三十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故,即便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若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且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应当视为双方放弃了关于仲裁的约定,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若各方在系列协议中先后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的,应当视为对争议解决方式予以变更,以在后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律师评析:

管辖权事宜是律师接案、立案时第一时间需要分析的问题,厘清管辖权事宜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还能节省律师的时间成本。即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属管辖给出了相关依据,但实践中关于如何适用仍存在不少争议。我们在适用法条时还是需要一案一研究,特案特别研究,方能解决专属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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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祖红宝        排版:李佳嶷         审核:闫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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