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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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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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说法:两人有不正当性行为,一方以公开不正当性行为威胁对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603人看过

敲诈勒索罪常见的手段就是威胁、要挟,可以是以他人的人身安全来威胁,那么也可以用揭发违法行为来要挟。那么,两人有不正当性行为,一方以公开不正当性行为威胁对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某些情况下,一方以将二人不正当性行为公开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和要挟的内容没有限制。

可以是将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将要毁坏对方贵重财物、损害名誉、揭发违法犯罪,揭露隐私,泄露对方秘密、栽赃陷害,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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