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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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以案说法:男子猥亵11岁女孩并杀害,猥琐儿童最多能判刑多久?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1226人看过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生理欲望而猥亵无反抗能力的儿童,更有甚者,为了不暴露罪行甚至做出了杀害儿童的行为。

  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一起恶性凶杀案的判决结果引发网友关注。

  2015年8月30日,一名11岁的小女孩在家中荡秋千,被同村23岁男子赵某强行猥亵,并持镐头多次击打小女孩头部,将其残忍杀害。

  2015年8月31日17时许,赵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0日,该案经过一审、再审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辽宁省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传唤赵某时并不掌握其犯罪线索和证据,仅因形迹可疑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小女孩的父母不服判决,日前已委托律师,再次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目前尚未收到回复。

  猥琐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最多能判十五年。

  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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