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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办案经过 一时贪念 追悔莫及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409人看过


一时贪念  追悔莫及

秦某、郭某、周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担任保安工作,周某是保安班的班长。201410月的某天,周某找秦某商量,想要从公司里面偷一些化妆品,说买家(王某)都已经联系好了,秦某经不住诱惑,便同意了,随后,周某又以同样的方法联系了郭某,20141026日凌晨,周某伙同秦某、郭某按照经事先商量的计划,利用他们任职某(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中控岗、巡逻岗保安的工作便利,窃得成品仓库内的xxx牌幻时抗皱保湿乳(50ml,中性至干性肌肤)909支(价值共计人民币189799.20元)。三人在当日凌晨便将上述xxx牌幻时抗皱保湿乳按计划销赃于王某。

20141027日凌晨,三人采用相同的方式,由窃得xxx牌幻时抗皱保湿乳(50ml,中性至干性皮肤)350支(价值人民币73080元)。2015310日,被告人秦某在上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1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328日,被告人郭某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5]298号(周某未被抓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郭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1127日向法院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单位对周某、秦某、郭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记,赃物照片、失窃产品明细、被盗产品清单、产品出入库记录、订单、支付凭证、情况说明、直销员计酬规定,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专业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员工信息登记表、发还清单、退赃发票、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秦某、郭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经举证质证,秦某、郭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律师在庭审中提出:1、在这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是从犯。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从一开始的预谋,盗窃,到销脏,最后赃款的分配,都是嫌疑人周某一手策划的,盗窃的人是周某找来的,销脏的人是周某联系的,分钱的时候也是周某分的最多。被告人秦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属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构成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结合到本案,被告人在犯罪后,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后来因为单位承诺不追究其责任,所以才没有去公安局投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相关法律精神,应当认定为自首。3、涉案产品成本价为44240元,造成单位实际损失为44240元,所有盗窃数额应按成本价为44240元计算。4、被告人秦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系初犯、并已积极赔偿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郭某参与共谋、共同实施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秦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某、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财物系生产领域的产成品,公诉机关按该产品的最低出厂价认定犯罪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被告人秦某、郭某、王某的辩护人所提关于涉案财物数额认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某、郭某、王某系被动归案,均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周某虽然是本次犯罪的起因,但秦某等人也积极参与,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分主从犯。秦某等人虽然在公司担任保安工作,但对公司仓库里的物品没有保管的职责,所以盗窃罪定性亦准确。  案发后,被害单位即怀疑盗窃为三人所为,随即找三人谈话,三人即向被害单位坦白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承诺退还脏款。被害单位也告知三人不会就此事向公安局报案。此种情况下法院未认定被告人秦某为自首,值得商榷。   

最后秦某受人诱惑,不能坚守底线,一时的贪念,走上犯罪的道路,大好的青春,却要在监狱里度过,实属可惜,希望来者可追,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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