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7)与贵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人自2017年1月5日起至今在贵公司担任检包工作,但贵司自2017年1月5日起至今从未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从未为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与贵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贵司在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如下要求对本人作出补偿:
一、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元;(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仅仅指工资,还包括包括福利待遇、补贴、奖金、津贴、加班费等等。)
二、补交本人自与贵司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至今社会保险。
三、支付本人的9-10月工资 元。
四、补交本人自与贵司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至今的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本人也希望与贵司就以上补偿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本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份(贵司、本人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