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护协议
委托人:(孩子家长)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
被监护人(孩子):姓名: 身份证号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委托人因无法安排时间出国,决定将被监护人在6月27日至7月2日越南芽庄旅游期间交由受托人监护,委托人、受托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委托人将自己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被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责任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上述期间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为明确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期限:2017年6月27日起至7月2日止越南芽庄旅游期间
二、委托人责任:
1.履行监护人责任,督促被监护人听从受托人安排,不得自行外出、擅自脱离受托人监护;
2.上述联系方式要保持畅通,便于受托人就被监护人的有关情况及时联系到对方;
3.被监护人的身体情况、行为习惯等如实告知受托人;
4、为被监护人在上述委托期间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保险、
三、受托人责任:
1.负责上述时间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和安全保障;
2.不让被监护人做危险的活动;不让被监护人伤害别人或被别人伤害;
3.负责保管被监护人临时交由受托人保管的贵重物品;
四、委托权限: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紧急情况下或者不能联系到委托人时代表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情况作出尽可能合理的处置决定,并获得代表委托人签字的权利,否则按委托人要求处置,所发生费用按法律规定处理。
五、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或者被监护人擅自脱离监护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赔偿要求: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受托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3.上述期间意外造成侵害的;
4.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受托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
5、因被监护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原因导致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委托人承担。
六、特别条款:
因受托人系无偿帮忙在上述期间监护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侵权行为或者被侵权相应的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除系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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