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依据:
(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事项:
1、申请被申请人履行(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0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3303.19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6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3月21日直至执行完结日止)。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完结。2015年10月28日,贵院作出(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500000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则申请人有权就500000元的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付款日期已过,但被申请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