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8年魏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柳小姐,魏先生当时非常喜欢柳小姐,感觉非她不娶,但是柳小姐表示必须有房子才答应魏先生的求婚,于是魏先生的父母在他们结婚前东拼西凑的为魏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同时房屋登记在魏先生的名义下,不久两人结婚,婚后不久两人的问题暴露出来,每天吵吵闹闹,柳小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房产,魏先生认为房子是父母买给自己的,不同意分割房产,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这套房屋是魏先生的父母在婚前为魏先生买的,同时房屋登记在魏先生的名下,同时在没有明确赠与两人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套房子应属于魏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柳小姐没有权利分割这套房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