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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十五:男方购房女方参与还贷离婚怎么分

发布者:刘律师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2597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9年,王先生结婚前在某区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新房,一个人独自付清了三成房款的首付款,产权证上是王先生一人的名字,2010年王先生与刘女士结婚,婚后刘女士参与了还贷。当时,刘女士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房子在婚后应该算作共同财产。并没有计较那么多,没有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是没有想到的是,结婚一年后,由于家务琐事以及双方性格上的差异,两人打算办理离婚手续,房子的问题成了大家争议的焦点。刘女士认为,装修和还贷时自己都出了钱,再加上这一年房屋升值幅度很大,这套房子的市价已经成了120万,在扣除贷款和其他费用后,自己申请得到25万元的赔偿。而王先生表示,刘女士当初只出了5万元的装修费,以及1万多元的还贷,现在要求得到25万元,要求比较过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的焦点在于,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尤其是针对升值部分该如何分割?

(一)这套房屋是王先生在婚前买的,并且支付了首付款,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王先生自己的名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房屋可以归王先生所有。

(二)对于此房屋未归还的房贷,应当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对于共同还贷的1万元以及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同时包括刘女士出得5万元的装修费,按照法律的规定,王先生应该对刘女士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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