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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再次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动迁协议效力?

发布者:刘律师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2851人看过

案件描述

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再次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动迁协议效力?

张雷律师按:动拆迁引发了大量的家庭纠纷,承租人、同住人、共有产权人、继承人、空挂户口的人、协议确定的被安置人都有可能依据动迁安置补偿协议要求分割动迁款,要求确认对拆迁安置用房拥有共有产权。当事人面临这类家庭纠纷的第一反应多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或者确认动迁安置补偿协议部分无效。其中一类就是,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被安置人已经享受过动拆迁,其他被安置人以此起诉要求确认动迁协议无效,那么这种诉讼策略的选择是否正确,法院能否以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再次被认定为被安置人而认定动迁协议无效,张雷律师以长期动迁款分割的实战经验回答这个问题。

04年:虹镇老街动拆迁,胡某第一次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在(2010)沪二中民(行)终字第59号这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中,一审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胡某于2004年7月因“师大一附中迁建”项目,被列为本市虹镇老街164弄某号302室房屋的安置人员。 09年初:外马路房屋拆迁,胡某再次被认定为被安置人 2007年,胡某的户口迁入了外马路的603室,该603室为公房。2009年2月12日,603室房屋动拆迁,拆迁人和公房的承租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了拆迁人安置该户人员为承租人、胡某2和第三人。该户共分的室某路201室房屋一套以及38万元现金。2009年末:胡某起诉要求分割38万,要求确认201室房屋共同共有 2010年初:承租人要求确认第二次安置胡某2的条款无效承租人认为胡某在他处有房,曾得到过拆迁补偿安置,其户籍系于涉案拆迁地块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才迁入被拆迁房屋内。根据有关拆迁政策规定,胡某不应作为安置人口计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

法庭判决:

驳回起诉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达成,其中增加安置人员的内容既对被拆迁户有利,也未违反本市拆迁法律规范的有关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依法确认有效。 张雷律师归纳点评:严格依据合同法52条从本案中,张雷律师总结出3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的诉讼规则:

1、判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无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2条;

2、再次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不能以再次被安置而认定合同无效。

本案是动迁款分割纠纷的衍生诉讼,在动迁款纠纷的诉讼中,法庭判决倾向于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确认财产如何分割,因此承租人提出了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诉讼,已达到釜底抽薪的功效。但打赢这种诉讼并非易事。如果能够在签订协议时做好防范家庭纠纷的约定,也就不会产生这类纠纷。值得一提的是拆迁人给予公房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至于胡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同住人”条件,其可得到多少拆迁补偿份额以及是否可以成为该户所购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均系该户家庭内部就相关权益进行分配的争议,应另行处理解决。

作者:张雷律师,争创上海房产律师行业标杆!专业只做“九房”业务:二手房、商品房、拆迁房、租赁房、遗产房、婚房、公房、宅基地房、商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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