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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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李XX、魏XX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家春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XX、魏X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8民终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及的款项没有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债权,原二审法院认定为到期债权没有依据。我公司未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并不等同于认可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从未给我公司送达冻结债权裁定书,原二审法院认定保全裁定可作为到期债权存在的生效法律文书错误。XX公司与中XX公司存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魏XX仅系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签约代表,对XX公司不享有债权,并且调查笔录、保证书、检查书等证据中并没有记载XX公司对魏XX负有债务。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后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在(2017)新2801执850号执行案件期间,对XX公司负责人所作的调查笔录、检查书、保证书均能证实,XX公司认可涉案的到期债权系魏XX在其公司的到期债权,并主动将该笔债权109236.87元交付给执行法院。该笔到期债权系XX公司认可的到期债权,原审法院并未直接认定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债权,XX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债权为到期债权没有依据、魏XX对辽河油田不享有债权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XX公司签收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并未提出异议,XX公司负责人所作的调查笔录、检查书、保证书,说明其已知晓执行法院在执行其公司的该部分款项并同意配合人民法院履行该部分到期债权。XX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二审法院认定保全裁定可作为到期债权存在的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唐家春律师,乌鲁木齐市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主任,该所由唐家春律师创办,拥有一支理论基础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