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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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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误写货款 丧失定金权利

发布者:汪顺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128人看过

定金误写货款 丧失定金权利

上海某钢铁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向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订购钢材一批,合同总价人民币130万元,合同约定定金52万元。

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实业公司支付定金52万元。但财务在网上银行划款时,在用途栏写成“货款”。不久,实业公司因不能如期交货,向物资公司退还该款项,退款用途也写成“货款”。

之后,物资公司以实业公司根本性违约为由,要求实业公司赔偿定金损失26万元。但实业公司认为,物资公司支付的货款,并非定金,故不同偿付定金损失26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物资公司支付的是货款还是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是一种履行合同的保证行为,給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回定金。且定金支付标准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本案合同中虽明确写成定金,但汇款的用途却写成货款。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实业公司同意赔偿物资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人并不了解定金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随意性很大。在这类合同中,有的往往把定金误写成“订金”、“定金货款”、“保证金”等。也有的在合同中写明“定金”,在付款时则写成“货款”、“预付货款”、“定金货款”、“保证金”、“订金”等,且支付金额与合同规定的定金金额也不一致。这样,一旦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容易产生纠纷。且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审判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使得支付定金的守约方不能有效地行使定金权利,得到应有的补偿。本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汪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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