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信律师事务所 汪顺生律师
一、案件回放
王某系无业人员,自2005年6月起,她先后向上海多家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六张,截止2009年10月,王某累计透支本金高达25万元。走投无路的王某在其儿子的陪同下,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王某的家属为其退赔了全部赃款。2010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已退赔了全部赃款,故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二、案件引起的反思
王某走上犯罪道理,从主观上讲,是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她错误的认为,信用卡就是要透支的,透得越多会信誉越好。这种想法其实是很荒谬的,因为信用卡透支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归还,这样才会使得个人信用叠加,否则,则会形成信用污点。
客观上,银行在信用卡管理的漏洞,也使王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当然,王某生意场上的失利也是其不能按期还款的客观因素之一。
尽管银行的过失并不能抵消王某的罪行,王某已受到法律的制裁,罪有应得。亡羊不牢,尤未晚也,通过本案的处理,折现出银行在信用卡管理上的漏洞,还是值得警惕,并需要加以改进的。
三、银行信用卡管理的漏洞
1、发卡时的审查不严
王某系无业人员,在办卡时从未提交过任何有效的资信证明。尤其令人费解的是,她在A银行已有高额透支逾期不还(授信额度20,000元,透支金额19,998元)的记录情况下,B又为她办理了授信额度为35,000元的信用卡。尤其C银行,居然为其办理了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白金卡。2008年,已经负债累累的王某,又从D银行办理了授信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可见,这些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销售业绩,盲目发卡,客观上为王某的犯罪提供了便利。
2、使用时的管理不严
信用卡是有额度控制的,一般来说,使用者不得超过其授信额度,银行在信用卡使用时,应当在技术上采取监控措施,不得让用卡者随意突破授信额度。如有不良记录,应及时向征信系统反馈信息。
然而,在本案中,王某在A银行的授信额度为20,000元,但其透支的本金竞高达26,000元之多。C白金卡的授信额度在100,000元,但其透支的本金也突破了100,000元,连本带息高达170,000余元。
3、催收时的措施不力
王某疯狂透支后,但各银行对此反映是很迟钝的。在王某自首之前,除了A银行就一张卡的透支金额进行民事诉讼外,其他银行均未采取过进一步催讨的实质性措施。有些银行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也就听之任之。直到公安机关上门核对时,才提供了王某的透支记录等资料。
目前,王某虽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已无可挽回。虽然透支的本金已全部退还,但10多万元的逾期罚息已无法追回。因此,各有关商业银行应当吸取教训,加强信用卡的管理,堵绝漏洞,尽最大可能防止及避免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生,以维护银行资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