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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民事赔偿后仍负刑责

发布者:刘福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2997人看过

案件描述

  交通肇事民事赔偿后仍负刑责

   制作人:刘福君律师

   2006年5月7日凌晨5点多司机王大运送瓷砖从江西路经重庆某高速将货物送至成都,因王大开了一夜的车突然发现车子油箱指示灯显示油量少,于是王大开启汽车警示灯将车靠边停稳后下车准备检查油箱是否有漏油现象。当王大在车子油箱部位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时返回驾驶室,当王大刚登上汽车驾驶室时突然“砰”的一声……王大顿时感觉像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于是王大立即跳下驾驶室跑到车后一看,一幕惨状显入王大眼内……王大一看这惨状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就立即回到驾驶室叫醒随车司机东营,像是让东营看看是不是真的出了事故。当两个人一起到汽车后部看到另一辆汽车与王大汽车尾部相碰的情景时,王大这才像知道自己犯了交通事故一样。两个人看了看后车的司机并摸了司机的鼻子发现这个司机已经死亡。于是两个人先后用电话报警。

交通肇事民事赔偿后仍负刑责

2006年5月7日司机王大在高速公路上因忽视交通法规停车未设置警示标志引发后车追尾司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王大和同车司机报警后因害怕司机家属及群众殴打弃车逃离了事故现场。当王大回到江西老家后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经当地交警及家人的劝说三天后王大又回到事发地自首。

经事故管辖交警部门认定,因受害司机疲倦驾车没有注意避让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大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机王大涉嫌交通肇事罪。

王大在接到交警部门接到事故责任认定后想通过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但因死者家属方要求赔偿数目过高,保险公司又不予以先行赔付的问情下,王大便产生了不再理会该事,反正自己在江西老家,对方也拿他没办法的情况下一人坐上火车离开重庆回到江西老家。死者家属在此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该诉讼厉经6个月)要求死者受雇单位和王大方、事故车辆挂告单位、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死者受雇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12万余元,事故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及王大本人承得2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王大及其保险公司等仍未向死者家属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后死者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协调下和事故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协商与死者家属方达成赔偿高达27万余元的赔偿协议。

自此,王大觉得终于将该事故处理完了,满心欢喜地继续开车送货。

但,好景不长,在该赔偿款到位后几个月的一天,王大在送货过程中突然接到重庆警方的电话“要求王大到重庆接受调查”……“调查”王大心里一想,钱都赔了还调什么查呀?于是他立刻给家里打电话,经家人朋友的一翻分析后王大认为肯定是要抓他去坐牢要不肯定不会打电话让他在事隔一年多还要接受调查呀。又过了几天,王大又接到重庆警方的电话催问他什么时候去重庆接受交通事故刑事调查,这时王大确定了先前的猜测,是真的想把他抓去坐牢。自此,王大将手机关机换掉号码,为躲避重庆警方的抓捕王大一个人去广东、福建等地流动不与家人联系……

2009年9月王大见事情过了警方也没有跟他家人联系更没有联系上他本人,觉得没事就回到江西老家。有一天早上王大在自己家里吃早饭,突然四五个民警围捕进王大家将王大列死按住。这时警察宣读了王大经重庆警方网上追逃王大,本所协助抓捕王大的情况告知王大时,王大才明白,原来警方已经在网上将其追逃,自己还以为没有事。

王大经其当地警方抓捕后送交重庆警方,当地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认为王大因无视交通法规造成金林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对王大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王大在本案中若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且具有逃逸情节的话,王大将可能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责任。

本律师在接受王大家属的委托后前往重庆,在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王大后认为,王大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因害怕被死者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但王大在到达江西后向当地警方报警并立即返回重庆协助调查等事实情况。向法庭作出王大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虽逃离事故现场,但其主观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且其接受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多次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尽管最终不是由王大直接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并提交《民事赔偿协议》、汇款单证、《报案记录》(江西警方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纳罚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作为王大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具有逃逸情节,同时其主动投案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

该案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以王大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逃逸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律师评析:

一、交通肇事行为若构成犯罪,则依法应接受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调控,即: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二、结合以上案例,本律师认为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认为“逃”是上策。俗话讲“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人人在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法律的制约,若因为发生违法事件,认为逃是上策的话就会像上案中的王大一样,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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