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田某甲与被告贺某乙因资金周转产生民间借贷关系。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分三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4.6万余元。此后,被告陆续分8笔向原告还款共计1.2万余元。2025年3月8日,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至2025年7月8日,并明确约定若违约需按日支付违约金,且原告因催收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剩余欠款,原告特委托周金芳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诉讼期间,为保障债权实现,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询并冻结被告名下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存款共计5.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金的准确认定以及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被告抗辩称,原告主张的5万元本金并非实际交付金额,而是包含了前期未付的高额利息及“砍头息”,实际通过微信到账的本金仅为4.6万余元。被告主张已偿还的1.2万余元应优先抵扣当期合法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刻意隐瞒超高利率事实,恶意抬高诉讼标的,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复利及律师费等不应由其承担。原告则坚持按双方结算后重新出具的5万元借条主张权利。因此,如何依法剔除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部分,并准确核算尚欠的合法本息,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原告自认借款并非通过现金交付,结合被告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法院依法认定实际出借本金为4.6万余元,对原告主张的5万元本金不予全额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折合年利率24%,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经法院逐笔核算,截至2024年12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万余元,前期利息已偿还完毕。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在借条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贺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甲借款本金3.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3.5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千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周金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提出“砍头息”及高息的抗辩,周律师迅速指导原告梳理微信转账流水与还款记录,协助法院准确查明实际出借本金。在庭审中,周律师紧扣《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针对利息计算标准与债务清偿顺序进行严密论证,有效化解了被告对复利及违约金的质疑。同时,周律师在诉前果断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资金,为后续执行奠定坚实基础。最终,法院不仅支持了本金及合法利息,还全额支持了律师费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金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