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金芳|时间:2019年11月05日|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
被告:苏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苏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原告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从原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小区某某房屋搬离,交付给王某某。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