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芳律师
周金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79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安徽-宿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3675574097

服务地区:安徽

咨询我
09:00-21:59

被告侵占原告房屋,律师代理原告上诉成功

发布者:周金芳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454人看过 举报

2019-11-0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

  被告:苏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苏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原告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从原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小区某某房屋搬离,交付给王某某。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


周金芳律师,13675574097 宿州婚姻家庭律师,民商诉讼律师,多年的行业磨砺获得了十分纯熟的办案技巧,优秀的辩才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1341320********87 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