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宿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
原告宿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与被告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商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4430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宿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568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宿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5元减半收取为1592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185元(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
汇款时务必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七日内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金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