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金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家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卫彦玲,人民陪审员汤敬东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周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12月21日,被告购买住房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4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周金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