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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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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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风险金,律师代理被告胜诉

发布者:周金芳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379人看过 举报

2019-11-0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郝某某,男。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郝某某、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公司返还风险金5000元及逾期返还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周金芳律师,13675574097 宿州婚姻家庭律师,民商诉讼律师,多年的行业磨砺获得了十分纯熟的办案技巧,优秀的辩才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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