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金芳|时间:2019年11月05日|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郝某某,男。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郝某某、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公司返还风险金5000元及逾期返还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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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钱不还,律师代理原告上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