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下班后,离开工作岗位,在单位浴室洗澡过程中摔伤,应该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张某系江苏省无锡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厨卫公司)带砂区的操作工人。2013年6月22日,张某下班后即去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李某不小心推了一下,摔倒在地受伤。第二天,张某到江阴市青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五肋骨骨折。
2013年9月12日,张某就其上述事故伤害向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
争议焦点
人社局:是工伤!
用人单位:不是工伤!
2013年11月23日,江阴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厨卫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江阴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某厨卫公司不服,向江阴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江阴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张某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是否属于收尾性工作?张某洗澡摔倒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庭审中,某厨卫公司坚持认为,张某下班后在单位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其受伤也是因他人推倒导致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江阴人社局和张某则认为张某从事的是带砂工作,平时工作有灰尘,其在工作结束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属于收尾性工作,洗澡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一、二审法院:应认定工伤!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某系某厨卫公司操作工人,因工作时有灰尘,当时天气又热,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时间发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故其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可视为收尾性工作。张某与第三方李海涛无个人恩怨,李某也是不小心推了他一下,加上地面湿滑,导致张某摔倒受伤,故张某在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用工单位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厨卫公司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省高院裁定驳回。
法律评析
劳动法学研究者认为,对劳动者卫生权的保护是用人单位不可或缺的责任,用人单位是实现职业安全卫生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若劳动者在工作时进行必要的个人卫生维护,因而发生伤害的,不能认为与工作无关。
在本案中,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将“洗澡”这一维护个人卫生的行为纳入了个人合理的生理需求中。职工张某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受伤,争议焦点是洗澡是不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本案中几级法院均认为员工受伤符合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员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学界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还得考虑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与员工日常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从事该行为的时间的合理性。比如,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和同事休闲娱乐数小时后再去洗澡,超出了合理的时间,恐怕就难以认定为工伤了。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